【在家教育】 基本信息(拼音,读音等)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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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教育

拼音

zài jiā jiāo yù

怎么读

英语

home schooling

【在家教育】的意思和解释

【在家教育】是什么意思(来源:教育Wiki编版)
目录

在家教育

  所谓「在家教育」(home schooling),顾名思义,是指学生排除了到学校接受体制教育(有一定的课程内容和教学时间)的受教方式,改为由家长依照其需要,自行在家给予孩子教导的另一种教育方式。在家教育(home schooling)是另类教育(alternative education)中一个开发迅速领域,在西方国家实施这种教育方式虽然已有长久的历史,但是近年来却有急遽增加的趋势。(陈瑞桂,2004)

在家教育课程

  沈振旭(1997)提到在家教育课程可分为(引自范兰妮,2011):

  1. 直接课程:泛指辅导教师『直接施教于学生之所有学习活动与经验』。诸如,生活自理训练、沟通训练、感官刺激……等。
  2. 间接课程:泛指辅导教师『指导学童家长(照护者)执行对学童教育活动之所有工作』。诸如:指导家长训练生活自理能力之技巧、指导家长如何与儿童进行沟通之技巧、教养态度之沟通、亲职教育……等。
  3. 资源课程:泛指辅导教师『寻求外人力、物力、财力等教育资源,以协助学童得到良好适性教育之所有工作』。诸如:寻求复健医师提供学童复健服务,以促使知动能力之发展;寻求残障者辅具资源,以促使生活自理能力之发展;寻相关残障福利补助,以充实教材教具、改善生计,提高适性教育品质。
身心障碍家长教育参与的角色
  1. 教导者:负责身心障碍子女的学习。
  2. 支持者:支持各种与其子女学习相关的活动,如义工的担任、会议的出席、活动的参与等。
  3. 决定者:直接或间接地为其子女作教育上的决定,如教育安置、个别化服务计划的拟定等。
  4. 学习者:透过家长团体、专家谘询、亲职教育等学习教养子女的相关技巧与知识。
  5. 监护者:监察其子女所接受的教育服务及品质。
  6. 倡导者:为子女争取教育、社会福利等权利,如推动教育相关法令、为孩子争取相关权益。

  由相关文献可看出家长在教育参与上不仅有正向的影响,亦有负面的影响,但从相关法规的制定来看,家长在教育上的参与仍是意义重大、深受肯定。家长在参与的过程中,与教师沟通不良、自身身份拿捏不当或其他的因素,都会为学校及教师带来负向的影响,如牵制行政、干预教学、沟通不良等,也会让家长参与成效大打折扣,影响了孩子的权益,因此学校、老师及家长之间应该要调整好自身的角色,互相尊重、接纳,透过协调、良性的互动,以提供学生更优质、适性的教育服务(范兰妮,2011)。

在家教育目前现况与困境

  综览1989年至最近2009年对于我国在家教育制度或实行情况的研究,可发现即便在家教育已经实行二十多年,问题仍然层出不穷,不仅如此,众研究所指出的问题及难点竟大同小异,由此可看出二十多年来的改变仅是表面的法令及制度,而非正视在家教育学生的安置、学习等权益,且未针对根本问题进行改善,因此对于在家教育制度及状况的研究内容可归纳出以下的困境及难处(引自张家瑞,2009):

  1. 教师:在家教育学生多属重障或多重障碍,除了需要教育、训练外,更需要医疗复健、社会服务等服务,但专业团队介入严重不足,辅导教师一人单打独斗,加上专业知能不足,造成教学、辅导成效不彰。而学生人数过多、辅导时数及行政负担重皆影响了教学服务品质。
  2. 家长:家长对于在家教育成效满意低;家长本身亲职能力较低、资讯及资源的获得不足,难以自行担起教育子女之责,需再加强亲职训练;此外,对于在家教育及教育代金有错误的认知、与辅导教师间的配合度低。
  3. 专业团队:缺乏整合性的专业团队团队资源及介入不足;专业团队与辅导教师间欠缺沟通管道,且工作成效无评监及监督机制。
  4. 行政:各县市在家教育规定不一;监定、安置不当,未能落实《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每学年重新评量安置适切性;教师外出辅导时,对其权益、面临的风险未能提供完善的配套措施且行政支援不足,间接影响服务品质;行政单位未能规划、提供教师专业知能进修管道。
中英文关键字

中文关键字:在家教育

英文关键字:home schooling

参考资料

陈瑞桂(2004)。我国在家教育制度之法律地位与实施现况之探讨-以台北县市初中生在家教育为例。台湾师范大学公民教育与活动领导学系在职进修硕士班硕士论文。

范兰妮(2011)。北部地区初中小在家教育巡回辅导工作现况及满意度调查。新竹教育大学特殊教育学系硕士班硕士论文。

张家瑞(2009)。从台中市在家教育班小一新生家长之观点论述安置相关问题。台中教育大学早期疗育研究所硕士论文。

【在家教育】是什么意思(来源:辞书)
  •   在家教育有两类:一是指适龄的儿童,因为身心障碍程度严重而无法到校进行上课,需由教育单位派教师到家中辅导;另一类在家教育,学童并无明显的身心障碍情形,却仍希望在家进行教育,理由包括希望加强家庭连结、考量宗教因素、因学生无法适应学校生活、或家长对学校教育的实施方式或教育品质并不认同等等,转而依一定的程序申请在家教育。   依我国目前的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之实施有四种方式,其中,在学前教育阶段,得在医院、家庭、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部或其他适当场所办理。在中小学与高中教育阶段,亦允许在一般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或其他适当场所办理。由于上述的规定,「医院、家庭和其他适当场所」乃成为目前各县市监辅会决定在家教育方式的依据。在医院实施的在家教育亦有采床边教学服务的方式办理,亦即由医院与邻近的小学合作,在医院内开设特殊班,由该小学派合格教师到医院授课,而若学生主要在家修养,则学校往往指派辅导员,定期提供家长疗癒的指导,以及施以简易的训练。在家教育的方式受到许多批评,包括不符合融合教育的理念、有剥夺身心障碍儿童受教权之虞等。Dykes & Venn等人便主张,在家教育不应该成为重度或极重度障碍儿童的教育模式,且实施在家教育的时间应该有所限制。不过,在特教师资缺乏、特教设备不足、或特殊教育理念偏差等因素影响下,在家教育也是教育当局辅导与照顾身心障碍儿童的一种权宜方式。   第二类实施在家教育的是一般学童,不参加学校教育,而采在家自学。但以英国为例,在家教育早在1944年的教育法案中即是被允许的,1996年的教育法案延续此一精神,允许学生在家自学,也不必遵照国定课程的规范。在我国,由于「国民教育法」与「强迫入学条例」的规范:六至十五岁之国民,均应受国民教育;已逾龄未受国民教育之国民,应受国民补习教育。且适龄国民之父母或监护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监护人入学之义务。但强迫入学条例中亦规定:适龄国民若因残障、疾病、发育不良、性格异常,达到不能入学之程度,经公立医疗机构证明者,得核定暂缓入学,惟健康恢复后仍应入学。若经判属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强迫入学。可见,我国的国民教育除特殊学生之外,是不允许在家教育的。   在家教育的理念虽有其愿景,但亦有其局限。例如,一个家庭所能提供的学习经验或经验试探毕竟有限,可能限制了学生学习的广度与深度;其次,在家教育往往仅针对家长所重视的学习面向进行学习,投入较多的时间,尽管有可能有较高的成就,但对于学校教育所强调的各领域均衡学习,相对而言就较难顾及;最后,在家教育由于完全由家长主导,则家长的教育理念与作法对儿童的成长影响太大,是否妥适?是否影响学生养成独立生活能力?亦有争议。Berends, M., Springer, M. G., Ballou, D. & Walberg, H.J. (Eds)(2009). Handbook of Research on School Choice. New York: Routledge
    Stevens, M. L. (2001). Kingdom of children: Cultural and controversy in the homeschooling movement. Woodstock: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 Berends, M., Springer, M. G., Ballou, D. & Walberg, H.J. (Eds)(2009). Handbook of Research on School Choice. New York: Routledge
    Stevens, M. L. (2001). Kingdom of children: Cultural and controversy in the homeschooling movement. Woodstock: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作者:林永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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